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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出台交通重点工程征迁政策

更新日期:2008-5-13
日前,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了《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充通知》,为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供了保障。该通知主要明确:
    1、拆迁范围。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,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列入补偿范围。
    2、民房拆迁补偿标准。由当地政府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,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,统筹安置。要本着集约、节约用地的原则,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。
    3、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。厂矿企业的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,土地价格以县(市)、区为单位,根据土地性质,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。
    4、有关税费标准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,严格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标准。
    5、其它。征迁补偿总经费实行包干,由各县(市)、区包干使用;征迁工作实行专项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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